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途径运输行政处罚行动,维护途径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货运搬家公司、旅客、货主跟其余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依据《中华公民共跟国行政处罚法》跟国务院“对于贯彻履行《中华公民共跟国行政处罚法》的告诉”的精力,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实用于对违背交通部跟交通部与其它部(委)结合颁布的规章划定的途径运输行政治理的行动的处罚。搬家要节省搬家时间,首先准备工作要充分,把所有零散东西都收进箱子或打包,化零为整。其次,可以要求搬家公司多派些人手。最后,要合理安排时间和行程,错过堵车高峰和堵车路线。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划定的履行。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可能委托其所属的途径运输治理机构(以下简称“途径运政机构”)行使本划定的途径运输行政处罚权。处所性法规受权的途径运政机构可能在受权的范畴内行使本划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途径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定、公平、公开、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处罚与教导相结合的准则。
第五条对违背途径运输行政治理的行动,依照本划定可能给予忠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途径运政人员履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记,持证上岗,在途径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跟经省级公民政府批准设破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守法行动与处罚
第七条对违背途径运输行政治理的行动,按本章各条的划定处罚。
第八条对违背经营容许治理的行动,按下列划定予以处罚:
(一)无途径运输经营容许证擅自从事途径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途径运输经营者超出途径运输经营容许证上核定的经营范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搬家价格一定要向搬家公司的人员指明哪个箱子或那件物品属于重点保护,可能的话在箱子上加醒目标识或提示语;一些易碎的物品或贵重的物品最好自己搬运;亲自监督大件家用电器的搬放;有些很沉或体积庞大的家俱(如柜子、钢琴等)应该多找几个工人搬运,并有人在旁边指挥;易碎或怕压的物品应放在最上边,最后装车,最先卸货;有些旧楼过道比较狭长,经常堆满杂物,要当心不要碰到邻家的东西。
(三)客、货运车辆无途径运输证或利用无效途径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途径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余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途径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余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出途径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捏造、倒卖途径运输经营容许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者按本条第
(一)、
(三)项的划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途径运政机构骗取途径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县级以上途径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买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划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连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辨情况按本条第
(一)或第
(三)项处罚。
(十)途径运输经营者未在划定的期限内到途径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搬家价格一定要向搬家公司的人员指明哪个箱子或那件物品属于重点保护,可能的话在箱子上加醒目标识或提示语;一些易碎的物品或贵重的物品最好自己搬运;亲自监督大件家用电器的搬放;有些很沉或体积庞大的家俱(如柜子、钢琴等)应该多找几个工人搬运,并有人在旁边指挥;易碎或怕压的物品应放在最上边,最后装车,最先卸货;有些旧楼过道比较狭长,经常堆满杂物,要当心不要碰到邻家的东西。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途径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它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途径运输经营者不按划定办理变革、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对违背客、货运输治理的行动,按下列划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途径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端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结束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端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高低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端不按核定的时光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端在途中调换车辆、结束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别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划定的售票场合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装置或不利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
(二)项划定处罚。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端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批准擅自招揽别人同乘或成心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行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划定的场合、不按划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途径运输经营者利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利用未按划定检测或检测不及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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